“从社会生活的点点滴滴,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人思想意识的翻天变化,但这是表层上的,透过物权法,我们看到的却是社会结构、力量的平衡、 社会角色的扮演、社会关系的变化等深层次上的变化。”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静
4月2日下午6点50分,当北大张静教授准时出现在西五117教室门口时,引来同学们一阵掌声。朴实、干练的她衣着简单,在她的脸上读不出年龄,却能感受到知识分子的风范。七点演讲准时开始,尽管天气微凉,她坚持脱下外套,以一身雪白、正式的衬衫亮相众人眼前,一个细小的环节更显知识分子对人对己的态度。环视教室里拥挤的人群,她说,“我喜欢这样的感觉,在你们的眼里我看到的是对知识的渴望与对自由的向往。”没有更多的言语,她直言不讳,“如今,大家接触更多的是对物权法的正面宣传,今天我们就从其颁布的社会背景以及其存在的争议方面剖析物权法,透过物权看整个社会结构、力量的平衡、社会角色的扮演等社会深层次的变化。
一波三折,物权法的出台是否是历史的必然?
物权法从提案到最终颁布,历时十几年,困难重重,一波三折。面对物权法的出台,我们不禁要问,物权法为何出台,为何在当下出台?社会的转型让物权法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张静教授表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官员对资源的控制能力逐渐下降,而市场力量的逐渐增强,社会的财富大量流向公众领域,人们对自身财产保护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曾经的历史,在许多人的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恐惧。为了寻求对财产更有效的保护,人们争先恐后的寻求更高的政治地位,以增强对掌控自身财产的安全感。然而,此时的安全依靠的是人际保护伞,先撇开那些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不说,即使得到了人的保护,可是官场上的风云变换仍让这些财富的拥有者们惶惶不可终日,他们最终选择将个人的资产转向境外。因此,我国每年个人资产流向境外的数额高达510亿元,而我国每年获得的境外投资总额却只有480亿,千辛万苦引来的外资却因巨额个人资产的转移而化为灰烬。颁布法律,构建体制成为排除人们不安全感、确保稳定性唯一出路。物权法就在中国这样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聚焦争议,探究物权法的法律精神
什么是法律?看似简单的问题往往最难给出明确的答案。张静在哈佛法学院学习时,从自己的导师那里找到了答案,法律精神就是一个reason,be free from the passion!法律是悬驾于利益双方以及政治争斗的理性法则。靠着公众对这种理性原则的认可与尊崇,法律才能够维护其权威性、稳定性、代表性,成为平衡社会各种力量的有力工具。物权法从起草到颁布,以及到后来的应用,正是寻求这样一个公众都能认可的理性原则的探索过程。
问题聚焦一:违反宪法精神?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中国宪法中的原文。一些反对的声音表示物权法的颁布就等于是把私人财产也提高到了同公有财产同样高的地位。有争议就有人寻求解决的出路,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人大教授认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涉及到中国的根本经济制度问题,而中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结构共同发展的体制,因此说其违宪自然也是毫无根据。
问题聚焦二:保护富人,打击穷人?
中国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财富贫富悬殊,正因如此,一些人叫嚣物权法的实质是保护了富人的利益,却打击了穷人。“其实这是我们许多人固有的政治化的模式。”张静教授说道,“我们习惯性的把社会分为了两个利益集团,当维护一种集团,就打击另一种集团。把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是一种非理性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对当今的社会无疑是危险的。”法律精神指引出这样的一条信念,那些企图把法律卷入政治斗争的做法最终会被历史所屏弃。
问题聚焦三:为原罪脱罪?
追究原罪,探寻第一桶金的清白度问题如今闹得沸沸扬扬。那些反对者认为物权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无疑承认了那些”第一桶金“的合法性,作为惩恶扬善的工具,物权法是否失去了维护公平的尊严?对这个问题张静教授有起自己的看法:“这就要看我们立法的目的是什么。物权法的颁布是为了够建更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如果人们总是计较过去的得失,为过去的种种争吵得脸红脖子粗的时候,经济建设还怎么搞?”同一个问题,张静教授带我们看到了一个新的层面。“世界在变,观念在变,许多过去合法的现在可能已经不合法了,反之,过去认为合法的行为在如今却成为违法,我们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因此更多的纠缠过去,除了争吵我们什么也得不到。”而物权法排除众议,在理性的高度寻求社会的平衡,更显其法律精神维护理性的智慧光芒。
仍存缺陷,公共利益如何定义
社会在发展,物权法的出台意味着那个以公之名,压制私人财产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然而当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如何知道什么是公共利益?物权法没有给我们答案。重庆钉子户事件一时闹得国内外沸沸扬扬,双方争持不下的焦点之一在于谁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张静教授通过列举西方的一个案例介绍了西方的理念:谁的利益能够被更多的人所分享就是公共利益。而公与私在汉语言中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混淆与歧义,对其的界定仍需一段时间的探讨。
张静教授娓娓道来的精辟见解给同学们打开了一扇窗,开辟了一片广阔的视野,现场气氛活跃,同学们就物权法同教授进行了交流。直至讲座结束,许多同学还迟迟不离场,同张静教授讨论物权法的相关问题。